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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告 李佩紋 - 人事會計 | 2025-05-22 | 點閱數: 349

一、依據行政院秘書長 114 年 5 月 19 日院臺法長字第 1140610014 號函辦理,並檢附原函影本 1 份。

二、依來函說明略以,為避免中國大陸混淆我國人國家認同,且軍公教人員依法負有效忠國家之義務,爰通函禁止現職軍公教人員申領持用中國大陸居住證,倘違反規定,亦未於服務機關(構)學校清查據實以告,經發現後應由各用人機關(構)學校,本於權責予以適當處置。

  • 114E0014029-01.PDF
    1) 114E0014029-01.PDF
  • 395091000Y0000000_0745530A00_ATTCH1.pdf
    2) 395091000Y0000000_0745530A00_ATTCH1.pdf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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